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7-10-20

 

 

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42018年)》(甘政发〔2014101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4项资金(其中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切块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第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执行。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兰银发2016138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58个片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其他县(市、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58个片区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和工作质量、效率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市(州)、县(市、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市(州)、县(市、区)上报情况和驻甘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

分配资金时,三项资金的相应权重根据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70%:21%:9%的比例承担。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市(州)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对未按规定比例分担的市县,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省级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申请,按年度清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奖励资金,填报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经同级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本市(州)银监部门对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审核确认后,按照本细则附件1要求,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经同级人民银行对贷款平均余额审核确认后,按照本细则附件1要求,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经办银行按照本细则及附件1规定,按季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市(州)本级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市(州)财政局申报,县(市、区)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年度终了,经办银行应将本年度贴息资金总额、贷款发放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门开展年度清算。

第三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申请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须在每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工作,年度清算资料应在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报送工作。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

 

三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市(州)财政局汇总审核,省财政厅非现场复核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按季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笔审核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等要素的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年度终了,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年度清算资料,由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对市(州)上报的材料,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同时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核。

第三十四条  收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收到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料后,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收到年度清算申请材料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在2月底前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后,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对省财政厅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结合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并拨付至市(州)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参照省财政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拨付的奖励补贴资金连同本级应分担的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  对经办银行按季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中央和省级预拨资金以及本级分担资金,即时拨付至经办银行。年度终了清算完成后,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要将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清算差额,连同本级应承担的部分,及时拨付至经办银行。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年度专项资金清算拨付后1个月内,各市(州)将辖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与使用情况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报告。

             

第九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出具的审核意见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及时予以追回。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查出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回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照财政部驻甘专员办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924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金〔201413号)、《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财金〔201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料及要求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及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