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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保人才队伍,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和政策业务学习培训等。

第三条  干部应积极参加人社部、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人社厅和各级部门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

第四条   干部学习以自学为主,引导为辅。采取适当集中,灵活组织的原则。坚持每天读书一小时,每月阅读一本书,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载体进行自学。每年安排一次参观爱国主义传统教育基地,每季度安排一次授课辅导学习,每周由各支部或处室组织学习。

第五条  授课辅导学习和各支部(处室)组织的学习,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外窗口服务人员采取轮岗、排班等方式分别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第六条  政治理论学习要注重学习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特色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党章、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廉洁从政准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鲜经验以及中央、省委党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等内容。业务学习主要是学习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研究和探讨业务工作新问题等。

第七条   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增强每个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习的实效性。

    第八条  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国家承认的成人自学考试、在职教育等学习。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本着工作需要、学以致用的原则。专业选择以贴近本职工作为主。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学习,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

第九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具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本人自愿填报申请表,并经所在处室推荐、局领导批准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条  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完成学业的,应将有关材料交给单位人事部门核查,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扩大参培覆盖面,落实干部培训权利,使每位工作人员都有学习培训的机会。

第十二条  按照工作需求,选调干部参加各类专题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积极参加人社部组织的各项培训班。

第十三条  定期不定期举办全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培训班、基金安全运行分析培训班和业务考察学习。以参加人社部的培训班为依托,并借助开展的项目活动为平台,加大培训力度,力争在全省社保系统着力培养一批掌握社会保险政策、精通经办业务的管理人才和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以及岗位管理能手、业务标兵。

第十四条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针对不同对象、不同专题,采用分类培训、异地培训和分段式培训等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教育要认真做好笔记,党总支和局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外出参观学习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提交心得体会,参加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学习培训教育考勤制度。学习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如因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时,必须向本处室、党总支、局办公室或组织单位请假,事后必须按规定自学补课。

       第十七条  凡全年无故不参加各项集体组织的学习活动超过3次者,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并与其年终考核结果挂钩,情况严重者可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入学,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毕业,获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学费再不另行报销。对于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取得硕士学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参加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或在外地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入学考试、集中辅导、论文答辩、毕业考试的,按出差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事宜由党总支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工勤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