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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规则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规则

 

为规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部社保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补、人人享有基本保障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把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设成为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政型部门,为加快转型跨越、富民兴陇进程,实现与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

2、工作准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经办,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公平公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二章  领导职责

3、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4、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工作,副局长、局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5、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6、副局长、局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7、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局调研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或经局长同意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工作。

8、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应当委托一名其他负责人主持工作。

第三章  切实履行职能

9、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认真履行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的职能。

10、加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指导职能。强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计精算、内控稽核、清缴欠费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等各项社会保险经办职能。

11、认真履行中央、省属在兰企业和原行业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和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工作。

12、加强全省各项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职能,强化社会保险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和基层平台建设,实现精确化管理。

第四章  坚持依法经办

13、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经办权力,不断提高依法经办能力。

14、拟定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必须事先以厅名义请示省政府。

15、以厅名义拟定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以厅名义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以厅名义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16、以厅名义报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先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以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有效期,并按规定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颁布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17、严格执行经办责任制和经办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经办、文明经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8、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9、社会保险事业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决定。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及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需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意见。

20、凡提交局务会审议的事项,都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州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21、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2、重要文件提交局务会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召集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进行充分讨论、认真修改,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提交局务会审议。

23、局各处室重大事项必须经处(室)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24、局各处室必须贯彻落实局务会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局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25、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经办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26、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的政策,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27、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工作统筹和监督制度

28、加强工作统筹,年初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全年社保经办工作要点,报局务会审定后下发执行。每周、每月、每年重点工作由分管局领导提出,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统筹。

实行月报告制度,局各处室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安排,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局领导审阅,同时上报厅办公室。

29、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经办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30、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府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省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31、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省厅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厅报告。

32、加强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经办行为,依法及时化解争议。

33、虚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省厅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4、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和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35、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36、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局调研员以及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部社保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决定、指示;

(二)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业务工作;

(三)讨论审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草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关系社会保险事业全局的局发文件;

(四)审议向部社保中心、省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

(五)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事项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局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议题由局长、副局长、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局长确定。根据议题重要程度和应传达范围,可以召开局务扩大会议。

37、局领导和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的,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38、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有关局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局内协调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专项业务工作。

39、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处室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处室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提前送局办公室。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局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会务和记录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召集人指定相关处室负责。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送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处室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40、全体职工大会由局长召集,局各处室全体职工参加。

全体职工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省厅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

(二)通报重大情况;

(三)进行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四)部署重要工作;

(五)进行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

全体职工大会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41、局各处室召开面向系统的会议,应当于上年11月中旬以前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协调汇总,提请局务会审定后报省厅决定实施。没有列入会议计划拟召开会议的,必须经局务会同意后,报省厅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合并且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局各处室召开面向系统的会议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局办公室负责财务结算和车辆保障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

42、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以省厅名义,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厅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如与其他政府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厅领导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43、向厅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应当以局名义上报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局负责人签报。

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或注明协商一致。各处室的请示、报告,直接报分管厅领导。但需正式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必须由局办公室先行审核。

局各处室向局领导请示、报告事项,须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44、以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后报厅办审核,并按厅办要求呈厅领导签发。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示局长后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

45、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未按行文程序签发的文件,局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

46、局各处室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局各处不得以处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47、严格控制、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一律不再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48、对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社会保险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以省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对部社保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和省厅请示报告。

49、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部社保中心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厅领导,重要事项要告知厅办公室。需要其他局领导和处室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和处室,有关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和各处室传阅。

局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部社保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的会议后,要将会议主要情况和涉及我局办理的事项及意见、建议形成简要的书面材料,连同会议材料一并呈局主要领导审阅。

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重要事项要告知局办公室。

50、局长出差、出国和休假,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批准;

局其他负责人出差、出国和休假,经局长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和休假,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知局办公室;局各处室其他负责人出差、出国和休假,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出国和休假,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5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厅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52、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党组和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党组和局长同意。

53、以厅名义发布涉及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r政府报告。

以局名义发布涉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局各处室发布涉及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核,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厅领导报告。

54、厅内新闻报道稿件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局长批准后报厅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发布要报经分管厅长,厅长同意。以局名义发布新闻或代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须报经厅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5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荣誉和利益。

56、严格执行请假、考勤和年休假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局长请事假、病假,由厅办公室统一报请厅长审批;局其他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各处室其他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由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所有的请假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按审批权限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局各处室必须加强内部考勤,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一经查实考勤不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57、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58、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行年初局长与副局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底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局主要领导向厅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60、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局年度外事计划报厅务会审定。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r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61、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62、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局各处室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党总支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干部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系统全体干部主动学习业务知识、研究形势政策、借鉴吸收经验,为履职尽责奠定基础。

6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市县社保部门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64、除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65、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精简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行政效能,集中精力搞好社保经办、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