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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及警示发言提纲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7-09-01

  根据会议安排,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就王建功挪用及贪

污公款案件做一下剖析。

      一、基本案情及主要特点

王建功 案发前,系我局劳动监察科副主任科员。2010825日, 在我局劳动监察科工作期间,王建功利用职务之便 私自收取甘肃同济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6万元,未上缴局财务入账,并伪造邮储银行银行现金缴款单,将21.6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和个人消费2011225日,王建功再次利用经办嘉峪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的职务之便,将由局财务开具给企业的交款收据以帮企业退款为名收到自己手里,伙同他人伪造相关交工验收退款手续,由其他人冒充建设单位人员,从 我局骗领并共同贪污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62万元。

王建功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涉案金额大。(两次涉案金额46.22万元)

2.犯罪手段隐蔽。( 不仅伪造银行缴款单,还伪造银行工作人员的私章,并将伪造的资料混在其他资料里盖上了单位的公章)  

3.作案频率高。( 两次作案间隔仅仅6个月)

4.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王建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谋取私利,严重损坏了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王建功案的主要警示

1.思想道德防线的崩溃,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3.侥幸心理作崇,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我单位工作制度、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漏洞

   一是管理缺位。从这次查处的王建功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我单位虽有相应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局财务与监察对账不及时,缺乏制约,为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条件。对现金的缴纳、使用监管不严, 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犯罪分子作案轻易得手。

二是监督乏力。虽然目前 我单位已经建立了监督体系,但在实践中监督制约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现象,导致监督乏力,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

 三、落实整改措施

 (一)强化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意识。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2.加强法治教育。

3.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做到警钟长鸣

4、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实效,提高业务素质及综合素质。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预防工作长效机制。

我局及时完善了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月局财务及时与监察对账,有问题及时发现解决,从源头上杜绝了一切隐患。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