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6-07-26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峪关市财政局
嘉人社发〔2016〕187号
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0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2018年5月1日恢复执行20%的原费率),两年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下调至1.2%,职工个人费率由0.5下调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2018年5月1日恢复执行2%的原费率),两年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三、工伤保险费率我市已按照2015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作了相应降低调整,本次不作调整处理,仍执行原行业差别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更好的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报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
抄送:市地税局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