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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事公开办法(试行)(上)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事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和《嘉峪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办事公开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L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相应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办事公开日常工作。

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办事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公开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全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成立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单位落实办事公开制度和上级关于办事公开工作的部署;

(二)对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实施监督;

(三)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受理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办事公开规章制度,规范办事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工作。

 

第三章 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社会普遍关心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等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不断拓展和丰富办事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办事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内部刊物以及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具备网络技术条件的办事公开单位应当运用网络技术推进办事公开。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公布办事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办事公开意见箱。

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单位网站首页设立公开栏,建立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网上沟通的栏目。

通过局域网公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在单位网站首页设立公开栏,建立与本单位职工网上沟通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