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事公开办法(试行)(下)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第四章 办事公开时间

 

第十五条 办事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应当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办事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当提出其职责范围内属于公开的事项,由公开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本单位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公开工作机构上报的拟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确定。

市政府各部门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授权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者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开工作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内容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四条  除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o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各部门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学籍管理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办事公开档案,由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各区、各部门应当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纳入到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中,定期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三区和三镇要分别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社区和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开展办事公开工作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存办事公开档案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虚假公开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干扰、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举报、投诉、控告的;

(十)对举报、投诉、控告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一)公开工作不落实,酿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