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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对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

  ()主动公开情况;

  ()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保密审查情况;

  ()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年度报告情况;

  ()查阅服务是否收费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程序:

  ()自我考核;

  ()组织考核;

  ()综合考核;

  ()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