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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6-11-23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涉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保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同意、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

第七条   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