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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来源:时间:2017-10-13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