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7-09-18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