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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倾向职场歧视第一案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7-12-05

【案件始末】

2014年10月29日,深圳两名“男同志”在街头因100元打的费用引发口角引起人围观。整个纠纷过程被人拍下来后上传至网络,成为网络热议和调侃的对象。视频曝光之后,2014年11月8日,视频中的主角之一黑衣男子就接到所在公司通知,称其因不遵守公司关于佩戴工牌和工服的纪律,并且被投诉服务态度不佳而被解雇。而原告黑衣男子主张因其是同性恋而被公司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遂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来所在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原告黑衣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与人事经理的录音。录音中,人事经理表示辞退原告黑衣男子是在看过该视频之后,并认为公司同事和客户不能都接受并影响单位形象,视频是辞退的原因之一。南山区法院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也认为原告黑衣男子没证据证明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审判决全部驳回诉讼请求。该原告黑衣男子不服从判决而向深圳中院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上诉黑衣男子在离职申请表中填写了离职原因为个人处事,不能证明是因为同性恋身份而解除劳动合同。在2015年9月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就业歧视,不但是关系人权,关系劳动者的尊严,更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本案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但另辟蹊径地选择一条继续置其于不利之地的性取向就业歧视诉讼之路,其用心良苦,其勇气可嘉奖。

本案的结果难以令人满意。二审对录音证据采信,但是关于事实认定不当。二审忽略了辞职经过,即用人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在录音中可充分证明系单位以小太阳为同性恋且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赤裸裸的歧视,评价小太阳不是以能力,而是以性取向来评价。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被歧视的劳动者维权案例屡见报道。从乙肝歧视到身高歧视,从性别歧视到性取向歧视,从残疾歧视到户籍歧视,层出不穷。《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还专门反对民族歧视、信仰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具体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进一步强调,可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就业歧视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纠纷”案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诉讼的案由并不统一。就业歧视,分劳动争议和一般人格权纠纷,两者的案由不同,涉及到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不同。按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就业歧视包括求职和履职过程的歧视,求职过程中的损失为实际损失,履职过程中的损失多为升职机会丧失,更难以被支持;按侵权主张也不过是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求职过程中的就业歧视,还有的法院认为应该为缔约过失责任,按民事纠纷处理。不管是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都存在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的障碍,也难以追究就业歧视者的责任,以至于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和普遍漠视的歧视观念冲突越加剧烈。从这一点看,小太阳选择就业歧视诉讼,并冒着再次出柜的风险,既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也在为那些千千万万被歧视者而努力奋斗,但愿这样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愿通过这样的维权能够推动就业歧视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