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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人社局时间:2017-12-29

【案件始末】

甲方亿心宜行公司与乙方孙有良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协议载明:一、合作内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驾驶送车服务的信息,由乙方为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以下简称“代驾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收入从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三、合作服务流程:1、由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或客户直接与乙方联系。2、乙方依据本协议执行“代理驾驶”的合作任务。五、收益分配与结算形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接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后其余部分为乙方所得。2、通过e代驾正规预约渠道进行预约乙方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有权收取对应的信息费。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的改变,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其他特殊情况信息费用的收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014年3月26日,亿心宜行公司解除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有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亿心宜行公司:1、返还克扣手机折旧费1190元、2、返还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工资2600元、3、返还工装费100元;4、补缴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社会保险;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仲字[2014]第712号裁决,认为孙有良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孙有良的仲裁申请。孙有良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有良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一类新的经济关系即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冲击了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太平洋的对面,美国Uber(优步)司机正在提起集体诉讼,要求确认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法上的权利。不光是在美国,在我们中国也出现了相同的争议。滴滴打车与优步也在中国迅速发展壮大,本案则是一网络服务软件引发的争议。虽然是代驾,虽然是个案,但是背后的隐形群体不容小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是认定本案为劳动关系还是经济关系的关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有两个特征: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二)独立执行任务;(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四)工作具有临时性;(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只要完成任务即可;(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从本案的服务模式来看,亿心宜行公司向孙有良提供代驾信息,孙有良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亿心宜行公司从孙有良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亿心宜行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共享经济带给我们一个沉重的思考,我国劳动基准过高,认定则很多企业不堪重负,不认定劳动者利益难以保护。在共享经济时代,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将如何面对市场,怕是更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案的意义所在。